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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深化改革促进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4-01-02 点击量:3860

近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运行机制明显完善、投入机制基本健全,县域内就诊率稳定在90%以上,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3.3人,乡镇卫生院医护比达1:1.0,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基础设施条件、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中医药服务水平、智能化数字化应用水平、人才队伍建设等达到国家“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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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到2025年,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运行机制明显完善、投入机制基本健全,县域内就诊率稳定在90%以上,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3.3人,乡镇卫生院医护比达1:1.0,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基础设施条件、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中医药服务水平、智能化数字化应用水平、人才队伍建设等达到国家“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

二、优化配置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

(一)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配置乡镇、行政村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卫生院、卫生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落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空间布局,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有效整合村党群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建设,增强卫生健康服务功能。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地区相邻行政村可合建卫生室。采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稳定的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机制,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加强乡村医疗卫生资源薄弱地区用地保障,支持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条件。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点。

(二)拓展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深入实施医疗救治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快县级医院专科建设,推动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急诊急救五大中心建设。持续推进乡镇卫生院提质升级,巩固提升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成果。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装备标准,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外科服务水平。允许乡镇卫生院在实施备案管理基础上,按规范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三级及以上手术。鼓励各地在保持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不变的前提下开展二级医院评审。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健康守护工程”。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可以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县级中医类医院创建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推进中医康复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扩大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供给,加快建设省级示范中医馆。

(三)完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完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加强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防协同。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和急救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发热诊室(门诊)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负压救护车并纳入120急救体系。完善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制度。

(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水平。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服务,全面推广“黔康码”应用。充分统筹现有资源提质升级省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强化对全省远程医疗服务运行监管。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实现县域内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应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平台,深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依托信息化等方式推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统一绩效考核,提升村医队伍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五)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深入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和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相关学校招生计划有序向全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妇科、产科、口腔科、影像科和中医药、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心理健康、精神卫生、康复、职业健康等领域倾斜。全面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倾斜政策,重点向脱贫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县等倾斜。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规定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常态化开展村医轮训,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推进中医(专长)医师岗位设置试点工作。

(六)纵深推进人才使用管理改革。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县管乡用”、村医“乡聘村用”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疗卫生岗位吸引力。优化乡镇卫生院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乡镇卫生院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逐步将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鼓励各地按照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网格化布局,引导二级及以上医院与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稳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探索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

(七)健全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激励作用,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农村居民个人共同负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政策,并根据实际优化负担标准;合理测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结算标准,原则上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参与签约服务人员的薪酬分配,签约服务费在考核后拨付。严格落实村医各项合理补助,严禁截留挪用。对在服务人口少、服务半径大、地理位置偏远等地区执业的村医,县级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盘活现有资源,妥善安排乡镇卫生院特别是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住房;支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周转困难。

(八)优化编制管理和激励机制。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时,按有关规定留出一定比例名额用于定向招聘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达到一定服务年限的村医;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县级要统筹部分空编,用于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医学类毕业生,从录用之日起5年内派驻乡镇卫生院服务不少于2年。各地区可结合实际,通过“一类保障、二类管理”等方式改革完善激励机制,激发乡镇卫生院内生动力活力。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下沉一定比例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医务人员下沉期间经乡镇卫生院考评合格,绩效工资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按不低于其原所在科室平均水平发放。

(九)完善村医养老和医疗保障。已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年满60周岁的村医,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四、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

(十)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更多自主权,推动实行人财物统一集中管理。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落实医共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对各成员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激励约束。探索建立医共体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推进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卫生室用药范围与乡镇卫生院用药范围相衔接。

(十一)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投入机制。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村卫生室给予运行补助。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制度。市县两级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

(十二)健全城市支援健康乡村建设机制。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统筹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县人民医院深入实施“组团式”帮扶,对脱贫县县人民医院持续实施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引导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对脱贫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帮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作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完善城市三级医院包县、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

五、提升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

(十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持续落实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落实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政策,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实现动态应保尽保。继续对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保给予定额资助。强化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及城乡参保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预警,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

(十四)加大医保基金支持力度。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向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倾斜的政策,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实施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有条件的地区可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参保人员同一次诊疗过程在医共体内上下转诊的,医保起付标准可以累计计算,向上转诊的累计起付额度不得超过就诊最高等级医疗卫生机构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不再重复收取起付费用。

(十五)优化农村医保管理服务。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探索支持医保部门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等,采取委托服务、授权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服务网络,明确村级代办帮办事项清单,提升医保服务能力。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持续加大对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予以统筹部署和推进实施,确保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十七)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建立由卫生健康、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十八)强化督导考核。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省卫生健康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加强对市级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在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中,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给予倾斜。加大对乡村医疗卫人员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关心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