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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07 点击量:7637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机制、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为新时代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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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政治监督,树立正确导向


《办法》强调选人用人政治监督,首要的是突出政治标准,树立正确政治导向。

(一)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突出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的监督检查,看一级党组织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此强化党组织充分发挥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二)严格落实新时期好干部要求,明确指出监督检查要“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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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出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定不容变通。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四)注重匡正选人用人风气。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五)首次将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明确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突出实践实干实绩导向。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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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办法》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更规范、更有力、更有效。

(一)在《办法》中,以专章的篇幅,规定了监督检查一系列工作机制。包括了自上而下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外部监督等,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工作的全过程。

(二)在自上而下监督方面,明确了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几种主要的监督检查方式。总结重申了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和自查制度;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不同时期形成,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监督制度,《办法》将其归集到一起,实现了程序的统一和制度的标准化,提升了操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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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中,具体规定了如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干部被问责影响期满的等11项需要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情形,基本概括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形。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因而可以进行事先监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的状态。

(四)在群众监督方面,《办法》明确要求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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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法》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要求,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工作经验,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作为政治巡视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创新举措。

(六)从任前事项报告到离任检查,从专项检查到问题核查,《办法》对干部任前、任中、任后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既保证了政治土壤的纯洁性,也对干部的成长起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三、明确责任主体,划出履责"红线"


《办法》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应责任”四类责任主体,细化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划出了履责“红线”,使责任追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针对责任主体不同,《办法》规定的追责问责情形也不一样。《办法》分别规定了对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架起了追责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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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对“带病提拔”问题倒查事项、倒查方式、倒查情况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通过对被提拔的“带病”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追踪,对存在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等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倒逼各责任主体落实好工作责任,建立起措施有力的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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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追责问责上,《办法》体现从严从实的要求,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再重复作出规定,避免问责重复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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